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4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817江苏省双阳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红太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双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红太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817号之二原告:江苏省双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5207T,住所地:丹阳市河阳镇下岗桥。法定代表人:黄秋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婕,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红太阳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3440-1,住所地:泰州市扬州路201号海光饭店二楼238室。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双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红太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素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给付货款,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双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