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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兴高、陈金根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兴高,陈金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再3号原审原告:张兴高,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浙江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金根,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原告张兴高与原审被告陈金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处理,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其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报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移送管辖案件商请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将本案移送常山县人民法院不当,于2017年1月25日,发函至我院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浙0103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陈金根在原审未提出管辖异议,依法应诉答辩并参加开庭审理,且本院受理该案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应诉管辖的原则,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本院以(2016)浙0103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陈金根虽在再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系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对该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芳审 判 员  肖 敏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