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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文桐与天津市北辰区雅琳办公用品经销部���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桐,天津市北辰区雅琳办公用品经销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655号原告:张文桐,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父子关系),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雅琳办公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B座一层。经营者:王子林。原告张文桐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雅琳办公用品经销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文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文桐负担。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边凤乐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