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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被告张淑珍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龙,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范金龙,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城建世纪佳园4栋3单元712室。被执行人:张淑珍,女,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城建世纪佳园1栋3单元1309室。上列当事人因合伙协议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淑珍未按照(2017)吉01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我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淑珍银行账户,将此款转给申请执行人范金龙,经证实申请执行人范金龙已收到此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范金龙与被执行人张淑珍合伙协议一案,终结(2017)吉01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