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国华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加礼、谢长国、代志良、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加礼,谢长国,代志良,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196号原告:何国华,女,汉族,1968年9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被告:庞加礼,男,生于1953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长国,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志良,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杨俊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特别授权),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国华与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加礼、谢长国、代志良、四川南充伟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