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欧阳林飞、欧阳恒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欧阳林飞,欧阳恒阳,欧阳道龙,欧阳长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319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欧阳林飞,男,1981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欧阳恒阳,男,1980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欧阳道龙,男,1970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欧阳长令,男,1976年2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林飞、欧阳恒阳、欧阳道龙、欧阳长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