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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黄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黄德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682号原告:王秀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黄德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秀玲与被告黄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秀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