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黄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黄德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682号原告:王秀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黄德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秀玲与被告黄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秀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