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淑莲、陈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莲,陈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392号之一申请人:张淑莲,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陈谱,女,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威海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淑莲与被告陈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淑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谱名下鲁K×××××号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K×××××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雅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