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771号原告:杨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臧同亮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