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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吴凤仙与徐渭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仙,徐渭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5754号原告:吴凤仙,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平,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渭康,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589号综合楼。负责人:陈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仙与被告徐渭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仙撤回对被告徐渭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凤仙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