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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军乐艺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立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兵,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春。被执行人昆明军乐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赵京伟。关于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天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为5075239.0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5277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已将被执行人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云AL70**、云AP81**、云AP61**车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云南感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查封财产暂无法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