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小七与徐建平、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七,徐建平,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9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小七,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建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被告:章燕,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现在安徽省合肥市少管所服刑),上诉人朱小七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平、原审被告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小七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徐建平对章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费由徐建平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该笔借款不在章燕的犯罪数额之内,章燕认可借款的用途不是非法目的,部分用于公司周转,归还高利贷也不能排除高利贷的用途是为了公司周转,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章燕的陈述不符。徐建平应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建平答辩称:朱小七要求徐建平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章燕的陈述不能证明我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我和朱小七非常熟悉,但是章燕与朱小七借款的事情双方都未向我提起,我不知情。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章燕案发后才告诉我的,章燕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向朱小七给付6000元,南陵县经侦大队在侦办章燕的案件中数次通知朱小七到经侦大队说明情况,但其均未去,朱小七还自述章燕并不欠其借款。朱小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章燕、徐建平共同偿还朱小七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章燕、徐建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章燕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6日两次出具借条分别向朱小七借款10万元、5万元,合计借款15万元整。借款事由均为暂借款,其中10万元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5个月,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均认可两次借款均为现金交付。章燕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章燕、徐建平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4日,章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限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现章燕正在服刑。朱小七与章燕之间的借款15万元不在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内。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章燕于2014年10月15日、10月16日两次向朱小七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章燕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对出借时扣除利息的情况,因双方是现金交付,而现章燕无证据证实预扣利息的情况,该院无法采信,故对借款数额应当依据借据15万元为借款数额。其中5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归还期限的,朱小七可随时主张权利,对其中10万元的借条上约定的5个月的还款期限已过,章燕未按约定还款,显然无理。故现朱小七要求章燕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现朱小七不要求章燕支付利息,如果章燕有证据证实其支付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则章燕可以另案主张要求朱小七予以返还,故该院对本案的利息问题不做裁判。至于徐建平在本案中是否承担夫妻连带清偿责任问题,该院认为,章燕、徐建平虽系夫妻关系,章燕向朱小七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章燕自2008年至2015年3月间,非法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500多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章燕的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利息。虽然朱小七的借款15万元未在法院认定的章燕的犯罪数额里,但从章燕向朱小七的借款时间(本案借款系2014年10月,而章燕2015年7月即因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法院定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结合章燕的非法吸收资金的用途来看,章燕在外举债情况明显超出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小七与章燕之间的借款用于章燕与徐建平的家庭生活,故本案的债务应当认定为章燕的个人债务,徐建平不承担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现朱小七要求徐建平连带清偿15万元的借款,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章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朱小七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二、驳回朱小七要求徐建平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章燕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发生的债务性质作出认定时,并不能仅凭债务发生时间作出认定,而仍应把握夫妻共同债务之本质属性,即举债时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或一方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本案一审庭审中,章燕陈述其借款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和支付高额利息,并陈述其借款均是瞒着其丈夫徐建平,且陈述朱小七明知该情况,章燕亦陈述其将多笔借款借条均撕毁,原因是害怕徐建平知晓其对外举债之事。审判人员询问朱小七其向章燕出借款项时徐建平是否清楚,朱小七回答“原告借款给被告章燕的”。徐建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陈述其不知晓章燕对外举债之事,且否认章燕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章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公安立案调查期间,朱小七针对其与章燕的债务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结合章燕非法吸收资金的用途及举债情况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一审认定本案债务应当由章燕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案情,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朱小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朱小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王桂珍审 判 员 鲍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史李寅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