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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491号原告马玉林与被告林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林,林代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491号原告马玉林,男,回族,住该村。被告林代书,男,汉族,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林与被告林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林以“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玉林承担。审 判 长  马维麒代理审判员  李连梅人民陪审员  铁永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冶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