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伟涛与王煜国、唐龙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涛,王煜国,唐龙天,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673号原告:李伟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王煜国,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唐龙天,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明珠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351418265F。法定代表人:王煜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伟涛与被告王煜园、唐龙天、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煜国、被告唐龙天、被告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煜国给付原告货款25万元,其他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王煜国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份,被告王煜国从原告处赊购裘皮服装,共欠下原告货款30万元。之后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约好2016年2月3日还款15万元,同年9月25日前还清,但被告王煜国没有按约定履行,总以种种理由推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货款5万元,既然被告王煜国违约,所以要求王煜国偿还剩余全部款项2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煜国、唐龙天、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欠条中由王煜国、唐龙天亲自签名,担保公司为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涛与被告王煜国、唐龙天之间虽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被告书写的欠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买卖关系确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赊购原告裘皮服装后,未按照约定将货款给付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之一的王煜国承担给付货款,被告唐龙天、担保人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煜国给付原告李伟涛货款25万元,被告唐龙天、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煜国、唐龙天、甘肃大德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富芳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汝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