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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273号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20号宝海公寓2号楼2单元2105室。法定代表人:沓阿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捷,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征维,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奎,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业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朝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