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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剑与徐德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剑,徐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罗剑。被执行人徐德银。本院在执行罗剑与徐德银合同纠纷的(2016)云0924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云092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马进斌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辉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