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红丽与张廷建、孙瑞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丽,张廷建,孙瑞敏,禹州市瑞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242-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丽,女,生于1968年2月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廷建,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孙瑞敏,女,生于1968年4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禹州市瑞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丽申请执行张廷建、孙瑞敏、禹州市瑞锦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廷建、孙瑞敏、禹州市瑞锦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343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廷建、孙瑞敏、禹州市瑞锦机械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7534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