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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石海与仪陇县康贝普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142店关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仪陇县康贝普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142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683号原告:石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仪陇县康贝普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142店,营业场所: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金谊东山丽景小区13号附12号,负责人:王多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敏,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海与被告仪陇县康贝普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142店关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石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