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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传贵与刘传连、青岛封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贵,刘传连,青岛封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078号原告刘传贵,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连,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封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新村6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919779。法定代表人葛宝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传贵与被告刘传连、青岛封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贵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传贵负担。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锦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