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细根、曾木苟、曾朋、李德华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细根,曾木苟,曾朋,李德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30号原告曾细根,男,194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曾木苟,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曾朋,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告李德华,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原告曾细根、曾木苟、曾朋、李德华诉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细根、曾木苟、曾朋、李德华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露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