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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冯建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冯建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991号原告: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三区桥平路***号之五。经营者:许锦,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冯建风,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冯建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阳西县雄英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雷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