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452号原告:刘金龙,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美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来凤美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金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362元,减半收取计4181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