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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怀桃与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桃,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008号原告:王怀桃,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二凤马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1546377Q。法定代表人:陈宝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桃与被告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