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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建华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华,曾用名胡冬苟,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2005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袁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胡建华逃脱,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卫祥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斯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