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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339号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825756808675B),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总经理。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6356313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负责人:傅兴兵。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执行董事。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69139090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郭路333号540室。负责人:汤多云。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虎,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9121936A),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永乡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曹笑亮,董事长。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