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建淑与被执行人李冬生、李丹丹、李冬海、孙艳艳、李江学、张春秋、邢宝坤、吴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淑,李冬生,李丹丹,李冬海,孙艳艳,李江学,张春秋,邢宝坤,吴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毕建淑,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冬生,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冬海,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艳艳,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江学,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春秋,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邢宝坤,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春红,女,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建淑与被执行人李冬生、李丹丹、李冬海、孙艳艳、李江学、张春秋、邢宝坤、吴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