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秀华诉罗万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华,罗万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47号原告董秀华,女,1961年出生,汉族。被告罗万库,男,195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华与被告罗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