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秀华诉罗万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华,罗万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47号原告董秀华,女,1961年出生,汉族。被告罗万库,男,195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华与被告罗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