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赵佺龙、刘孟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赵佺龙,刘孟金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951号原告:李小刚,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住渑池县。被告:赵佺龙,男,汉族,1952年12月3日生,住渑池县。被告:刘孟金,男,汉族,1953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刚与被告赵佺龙、刘孟金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刚未能提供被告刘孟金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又不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原告李小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兼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