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冯奕龙与黄绍宇、柯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奕龙,黄绍宇,柯宙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37号原告:冯奕龙,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绍宇,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柯宙庆,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冯奕龙诉被告黄绍宇、柯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六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奕龙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审 判 员 陈钧龙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