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栾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