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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栾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