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龙鼎仁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鼎仁,吴元霞,龙某,靳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龙鼎仁,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吴元霞,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水族,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申请执行人龙某,男,2013年5月6日出生,水族,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靳远,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申请执行人龙鼎仁、吴元霞、龙某与被执行人靳远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鼎仁、吴元霞、龙某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1688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其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7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