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李小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李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7387-6。法定代表人龙志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小园,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庞海林,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园、庞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园、庞海林偿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贷款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小园名下房屋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向我院申请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59681.3元、诉讼费9345元、评估费15000元,合计784026.3元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小园的位于新干县金川镇东山坑[房屋产权证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及土地证证号为:干国用(2013)第00452号]的房屋作价967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抵偿被执行人李小园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评估费合计784026.3元的债务,多余183473.7元由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返还。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