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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斯楞、傲特根花拉、吐拉古日、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斯楞,傲特根花拉,吐拉古日,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燕被执行人:斯楞被执行人:傲特根花拉被执行人:吐拉古日被执行人:玉荣本院在执行陈海燕与斯楞、傲特根花拉、吐拉古日、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斯楞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斯楞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账户内存款608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