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236号之一原告:李某,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