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菱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杨自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菱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自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855号原告:上海菱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钱海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在,男,1957年1月8日生,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菱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自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菱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佳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