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黄建中、杜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黄建中,杜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669号原告: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代码:1111108-7,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法定代表人:王旭华,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中,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杜红芳,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新桥镇华厦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黄建中、杜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