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田正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胡红伟,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董秀利,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秀利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33U**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秀利车牌号为鲁N33U**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