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民初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第492号原告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路46号。法定代表人:唐合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王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3元,由原告黔东南州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德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