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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秀芬与李桂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芬,李桂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537号原告:尹秀芬,女,1963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桂珍。原告尹秀芬与被告李桂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尹秀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秀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