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秀芬与李桂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芬,李桂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537号原告:尹秀芬,女,1963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桂珍。原告尹秀芬与被告李桂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尹秀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秀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