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利峰与张云怡、蒋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峰,张云怡,蒋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73号原告:李利峰,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怡,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蒋之剑,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峰诉被告张云怡、蒋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利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利峰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李利峰已预缴),由李利峰负担。审 判 长  贾 翌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