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行审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广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李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381行审203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0111737-4。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广振。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13日作出了2015第T-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第T-2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代理审判员 张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