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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许刚、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刚,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28号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胡祖敏,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许刚,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6000012901。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东北侧清华苑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600000003033。负责人:贾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府城镇东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6000004598。负责人:汤本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许刚、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