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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冯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斌,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37.31元及案件受理费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斌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冯斌处执行回案款14233元,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李建民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