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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范彩平与李树平、张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彩平,李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晋09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范彩平,女性,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神池县武装部弹药库被执行人:李树平,男性,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阳方口镇神泉宾馆;张高会,女性,住阳方口镇神泉宾馆本院在执行范彩平与李树平、张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树平、张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