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喜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04号原告张喜成。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成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喜成负担。审判长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