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振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振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7574。主要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振文,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陈振文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