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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与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内0784行初2号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白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絮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庆海,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朱金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絮飞,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王殿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建设执法监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发现原告建设的索菲亚庄园工程中,存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限7日内改正:2、对该工程处罚金额为35万元。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请求撤销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建设执法监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及同年8月17日,被告给原告下达了两份处罚内容不同的建设执法监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立即停止使用,限7日内改正:2、对该工程处罚金额为35万元。被告8月15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为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告8月17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为施工图未取得审查合格证,擅自施工,已经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告认为:1、被告处罚程序违法,同一单位出具两份文号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原告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即擅自加盖工程面积,一个违法事实应当为一个处罚行为;3、被告的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本案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被告处罚过重。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建设执法监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份;2、建设执法监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以上证据证明二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由被告作出,文号相同,被告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被告处罚程序合法。文号重复是笔误,不是程序问题;二、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依据充分,可见被告提供的卷宗材料;三、被告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并且适当。被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处罚35万元是准确和适当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现场调查询问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送达回证;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上证据证明原告采用虚假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依据和处罚依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存在异议,现场调查笔录中所涉及的报审面积存在不真实记录,记录为6796平方米,但是实际为8098.32平方米,且被告的证据中缺少听证会举行的相关手续,原告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用此手续报批就应当用此手续报检,实际的行为只存在一个,即加盖的违章的平方米数,不是两个违法行为,所以依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无异议。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因为是笔误的问题,不是程序的问题。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7,原告认为现场调查笔录中所涉及的报审面积记录不真实,但庭审中承认实际建筑与报批的图纸不相符,有扩大的地方,且在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中认可测绘报告是虚假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被告额尔古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查明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额尔古纳市索菲亚庄园工程中,提供了虚假的测绘报告,存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限7日内改正:2、对该工程处罚金额为3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清楚,虽然原告在庭审中认为现场调查笔录中所记录的报审面积不真实,但承认实际建筑与报批的图纸不相符,有扩大之处,且在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中认可测绘报告是虚假的,因此被告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原告主张本案适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二份行政处罚决定字号均是建设执法监字(2016)第1号存在瑕疵,但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施工图未取得审查合格证擅自施工是不同阶段的两个行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听证程序,但被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且送达给了原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提出听证申请,故本案听证程序合法。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额尔古纳市白师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本强人民陪审员  屈乐波人民陪审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