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0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五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陶首轩、谢春勇、唐剑锋、袁合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五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陶首轩,谢春勇,唐剑锋,袁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五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洗银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毛绍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英,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戢丽,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干溪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冬平,经理。被执行人:陶首轩,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谢春勇,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唐剑锋,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袁���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五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陶首轩、谢春勇、唐剑锋、袁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四川五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