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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住所:云南省文山市东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向某,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现住昆明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某、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昆明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某、唐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云南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某、唐某某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