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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健龙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健龙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健龙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声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健龙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67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1217元和执行费15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案件款20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债权、股权等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9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二、若上述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